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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缴

《张家口社会组织联合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会费是张家口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展的经费来源之一,收取会费以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政策为依据。为加强会费的管理,有利于及时足额收取会费,保证会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结合联合会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有关联合会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条件原则

1、凡是联合会的单位会员,都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2、按照单位会员在联合会中承担的责任收取;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催缴;仍未缴纳会费的,须在联合会内部进行通告。

二、会费收取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规定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1、会  长:2万元;

2、监事长:1万元;

3、副会长: 5千元;

4、副监事长:5千元;

5、理  事: 1千元;

6、监  事: 1千元;

7、会  员: 5百元。

三、缴纳会费时间和办法

1、每年3月30日前为缴纳本年度会费时间;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2、由联合会秘书处按缴款数额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四、会费使用和管理

1、按照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联合会开展活动和相应的管理支出;

2、联合会建立健全会费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3、联合会接受会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本办法经2020年 10月2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条例规定如与本联合会章程不符,以本联合会章程为准。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本联合会理事会。


张家口社会组织联合会筹备组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