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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定名为:张家口社会组织联合会。

英文译名为:Zhangjiakou Soci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

缩写为:ZJKSOF。

第二条 本联合会的性质:由张家口地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会员之间的关系,发挥社会组织平台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的住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岭秀城四号院规划街的二层独栋,邮编:07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及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提高社会组织能力水平;

(二)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四)社会组织资源共享,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我市社会组织与域外有关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学习的平台;

(五)公益理念普及,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按有关规定举办社会组织论坛、竞赛、联谊等活动;

(七)社会组织成果展示,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按有关规定组织评选、表彰、宣传优秀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者;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培训、评估工作以及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1名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合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联合会成员违反本联合会纪律,损害本联合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联合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合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法人贾庆贺无偿捐赠社会组织联合会30000元(叁万元)人民币,作为活动资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