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问答”以社会组织发展“提质赋能”为核心,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结合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问答内容,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三个主题出发,有效筛选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邀请专家团队进行专业解答,为全市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专业服务提供有益参考。
答:依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依据《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来源: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
编辑:高春辉
审核:赵小军